原告田威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2015。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9410851。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田威新诉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泽鑫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威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趣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威新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在去哪儿网上购买了两张2016年2月8日(初一)广州至乌鲁木齐、两张乌鲁木齐至伊犁的联程机票,准备回新疆过年。但去哪儿网卖给原告的机票却是北京时间18:15从广州起飞,到达乌鲁木齐的时间是23:50,同时去哪儿网又给原告出了北京时间21:45从乌鲁木齐起飞23:50至伊犁的机票,即原告和侄女还在广州至乌鲁木齐的空中飞着,去哪儿网又让原告去乘坐从乌鲁木齐至伊犁的飞机,这是根本无法做到的。为此,原告给去哪儿网的客服打电话交涉,希望能把广州至乌鲁木齐的机票改签提前,以便搭乘21:45乌鲁木齐往伊犁的飞机,但客服坚称不能改签。原告又同客服协商能否把乌鲁木齐至伊犁的机票改签到第二天(初二),但去哪儿网还是坚称不能改签,而且还告诉原告机票也不能退,只退机场建设费和保险。在多次同客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无奈原告只能在去哪儿网申请退掉乌鲁木齐至伊犁的机票合计1080元。直至2016年1月5日,原告通过电话咨询支付宝,才得知去哪儿网于2015年11月14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退还了200元的机场建设费和保险,尚有880元机票款未退还给原告。2016年1月,原告在网上向北京市工商局消委会投诉,要求去哪儿网退还原告880元。北京市消委会受理原告投诉后几天,去哪儿网的工作人员给原告回电,同原告协商,只退一半机票款440元,原告未答应。后北京市消委会告诉原告调解无效,要求原告走诉讼途径。去哪儿网在网上给消费者提供机票服务时,明显违反了2015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退回非法占有的原告机票款44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2倍惩罚性赔偿款1760元;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田威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田威新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去哪儿网广州至乌鲁木齐手机订票截图一份,证明原告田威新购买机票情况;

3、去哪儿网乌鲁木齐至伊宁手机订票截图一份,证明原告田威新购买机票情况;

4、去哪儿网已退款详情手机截图一份,证明被告趣拿公司退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情况;

5、去哪儿网机票订单(订单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原告田威新购买了机票并且机票降落时间和起飞时间是冲突的。

被告趣拿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田威新提供的证据1、2、3、4、5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原告田威新主张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告田威新起诉后,被告趣拿公司向原告田威新退回机票款44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告趣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田威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趣拿公司作为去哪儿网的经营者,依法应当诚信经营。在原告田威新预付机票款的情况下,其负有向原告田威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机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趣拿公司提供的两张联程机票的起飞到达时间存在冲突,客观上无法实现原告田威新到达目的地的效果,有违原告田威新网购机票的目的。在原告田威新发现前述问题后,被告趣拿公司本可以通过改签、退票等方式实现原告田威新的合同目的,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但是,被告趣拿公司却以不符合改签、退票条件为由置之不理,从而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是本案损失(即原告田威新机票款440元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田威新要求被告趣拿公司赔偿机票款44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田威新主张被告趣拿公司赔偿2倍的惩罚性赔偿款共176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威新机票款440元;

二、驳回原告田威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泽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