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洋际乡。现住株洲市石峰区长石村。

被告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城名苑。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