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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晨与云南滇红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394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滇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011976一X。法定代表人:郑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晨,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40709501X。上诉人云南滇红茶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
2016-10-12
吴超华与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超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A04-A08。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6-10-12
邹国荣与诸暨市广积珍珠饰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2960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国荣,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诸暨市广积珍珠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傅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荣诉被告诸暨市广积珍珠饰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荣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
2016-10-12
刘建飞与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湛嘉丽,个体工商户。原告刘建飞与被告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6-10-12
原告何权与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权,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涛,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权与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权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
2016-10-12
钱贞与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蔡永贵,个体工商户。原告钱贞与被告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钱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6-10-12
张祥彦与苍南易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易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河头北路A幢4-1号。法定代表人黄钦品。委托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祥彦因与被上诉人苍南易昌贸易
2016-10-12
刘建飞与李妈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李妈捡。原告刘建飞与被告李妈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
2016-10-12
张祥彦与汉中邦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邦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法定代表人苏忠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刘星辰,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祥彦因与被上诉人汉中邦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
2016-10-12
陈丽丽与郑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郑源,个体工商户。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郑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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