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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兰与杭州娆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金兰。被告杭州娆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金沙居2幢1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
2016-10-12
陈琪与昆明酷特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琪。被告:昆明酷特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科技孵化区C幢103号。法定代表人:邱鹏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
2016-10-12
程明诉吉林省聚珍惠品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市丰源参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明。被告:吉林省聚珍惠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045号5楼502室。法定代表人:贾占杰。被告:白山市丰源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万福村。法定代表人:安佰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
2016-10-12
李兴汉与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献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汉。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兴汉、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
2016-10-12
程明与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梵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献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明。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梵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林。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明、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梵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下
2016-10-12
王秀芳与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宁华路51号3号楼902户。法定代表人潘长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芳,居民。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3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6-10-12
喻忠诉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喻忠。被告: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李幸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诉被告浙江省余姚市福九贸易有限
2016-10-12
孙丁丁与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被告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6-10-12
朱梦姣诉何雪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梦姣。委托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雪姣。本院受理原告朱梦姣诉被告何雪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雪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何雪娇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2016-10-12
刘雪诉何雪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雪。委托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雪姣。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诉被告何雪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雪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何雪娇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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